《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在7月24日发布了http://www.gov.cn/jrzg/2008-07/24/content_1054991.htm,“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在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举办的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做了上表示http://news.sina.com.cn/c/2008-07-24/175015993444.shtml。第一条就明确了制定该暂行规定的目的: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合本条例的人员是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而应受到处罚的人包括三类,一是直接责任者,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即当事人、主管和分管领导。在相对应的罚责中,直接责任者最严厉的处分为开除,主要领导责任者最严厉的处分为撤职,而重要领导责任者为降级,也就是说越是一线的人员处罚的越严厉,这与他们职位所规定的责权严重不相符。
从第五条到第十条的处罚规定,大多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的,第十一条里对领导责任人员除政纪处分外,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不管怎么样,只对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政纪和组织规定应该说处分的比较轻,至少应该比照瓮安事件的处理标准,对相关责任者全部免职处理,如果真要对信访事件起到惩前毖后作用的话,应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这应该成为以后信访暂行规定修订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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