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管窥中国
27 Jul 2008今天(7月27日)新华网报导了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新闻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8-07/27/content_8778823.htm。由于区政府的荒唐作法,市民因为请不到律师,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与政府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据报道,科尔沁区7个律师事务所近百名律师统统被聘为了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按照所签协议,律师成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后,就不能同时担当状告政府方的代理人。有此“利剑高悬”,律师们都不敢“违规”接受“民告官”案件。并且,司法局领导经常向律师们施压说,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所以律师们不得不忍受为地方政府无偿服务的硬性要求。而区政府这一荒唐作法的背景虽看似偶然,但也在情理之中:近年来,科尔沁区征地拆迁等问题较为突出,出现了百姓上访甚至请律师状告政府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认为如果独霸律师资源,老百姓状告政府的路就会受阻,似乎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这只是无数起政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中的一起而已。 报道还说,当地很多群众和律师表示强烈愤慨和质疑:科尔沁区果真需要这么多法律顾问吗?难道司法局的法制科、法规处之类的部门都是形同虚设吗?有专家分析了这一荒唐之举的直接后果。首先,科尔沁区政府垄断律师资源是滥用行政职权的表现,剥夺了律师的正当权益。其次,这种做法破坏了司法公正的环境,阻塞了老百姓正常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再次,这种做法阻碍了民主法制的步伐。 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不能代理“民告官”的做法截然不同的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在杨佳案发生后不久立就通知谢有明律师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而名江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有明在2008年1月8日出任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与闸北警方此举很有些“内举不避亲”的味道。但民意确有众多的声音对闸北警方的做法,认为聘请谢有明律师为杨佳提供法律援助无法保证成就此案的公平与正义。 吴杭民列举律师业相关法律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而《律师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律师如“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其中的道理很浅显,即利益冲突会影响司法公正http://news.sohu.com/20080721/n258276331.shtml。 公众的质疑并不是多余的,谢律师之后的行动印证了这种担心。王琳大声疾呼:谢有明律师,你不是编外公诉人。王琳认为谢律师的言行非常不职业性,与其作为杨佳辩护人的身份不符。其一,谢向媒体发布信息称,“此人(杨佳)除了性格有些内向,精神状态正常”。显然,谢用他的亲眼观察向公众强化了杨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信息。其二,谢对多家媒体反复强调杨佳“法律意识比较高”。这意味着杨是知法犯法,是蓄谋后的故意行为而非一时义愤。其三,谢居然公开表示,“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作为律师,即便并非辩护人而只是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也应避免公开那些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http://news.sina.com.cn/pl/2008-07-14/082715927801.shtml 从内蒙古和上海两个政府与法律顾问的个例来看,政府在界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上有很大的不同,对于与民相关的案子,要么通过合法手段来禁止,要么主动提供援助,但结果却是一样的,即都是民意表达渠道的缺失及政府声音表达的放大,手段也是一致的,即公权对民权的限制和侵犯。但通过媒体,这两件事都进入了国民的视线中,对于以后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结果,应该是大家更为关注的。